隨著中國反洗錢機制的不斷完善,傳統金融行業的監測預警功能日益增強,洗錢犯罪手段呈現出不斷變化且犯罪向非金融領域蔓延的趨勢,為了更加有效打擊洗錢犯罪,反洗錢監督管理機構將一些特定的非金融機構納入反洗錢義務主體范圍,進一步完善監測預警防線。

一、非特定金融機構范圍

中國人民銀行在《關于加強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8〕120號)的文件中將“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限定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貴金屬交易商、貴金屬交易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公證處、公司服務提供商八類機構,是當前正在執行的標準。

新發布的《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重新定義了“特定非金融機構”,增加了“寶石現貨交易商”,減少了“公司服務提供商”,從法律層面確認了特定非金融機構義務主體的范圍。

二、非特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

特定非金融機構需要履行的反洗錢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機制及風險防控措施,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可疑交易報告、現金大額交易報告、配合反洗錢調查等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貴金屬交易場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銀發〔2017〕21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于規范購房融資和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財會〔2018〕8號)等相關文件對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義務進行了行業細分規定。

三、非特定金融機構履職注意事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貴金屬交易場所、交易商在提供服務或者開展業務時,原則上應當采取非現金的方式。采取銀行轉賬方式的,應當使用交易當事人的同名銀行賬戶;發生退款的,應當按原支付途徑,將資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銀行賬戶。

新發布的《反洗錢法》規定未勤勉盡職履行反洗錢義務致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過本機構得以掩飾、隱瞞的,或者致使恐怖主義融資后果發生的,最低罰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可導致相關業務被限制、禁止,或者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等嚴重處罰。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貴金屬交易場所、交易商要高度警惕客戶使用現金交易,尤其是大額現金交易的情形,可能存在較高的洗錢風險,需要開展強化盡職調查,必要時上報可疑交易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