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嗎?
在為愛車投保后
這些情況屬于“改變使用性質”
發生事故后,存在拒賠風險!
一、案件簡介
?? 6月,鄭某所有的轎車在某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及商業三者險等險種,合同約定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若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期間,鄭某將上述車輛通過某汽車租賃公司對外出租。同年9月,劉某通過該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了上述車輛,在駕駛過程中因碰撞路燈發生交通事故,劉某負事故全責。
事故發生后,因鄭某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用于營運,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保險公司拒賠。隨后,鄭某將某財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車輛損失。
二、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涉案車輛用途約定為家庭自用,而鄭某將涉案車輛用于出租收取租金,改變了涉案車輛用途。
車輛出租后,車輛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從特定主體變為不特定主體,投保人即車主對保險車輛的控制力明顯減弱。此外,隨著涉案車輛運行里程增多、使用頻率增加,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也會變大。
法院最終判決,鄭某主張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還是對“改變使用性質”不太清楚??
再為您送上2個真實案例↓↓
助您更好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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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天,王某駕駛輕型倉柵式貨車,與同向前方小型轎車發生追尾碰撞。經交警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時,王某系事故車輛的所有權人,并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車輛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保險、不計免賠率險等保險產品,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經調查,王某在車輛投保時顯示的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個人”,而案發時,王某正在經運滿滿平臺接單后開車送貨的路上。綜合考慮輕型倉柵式貨車投保情況、使用性質、對價平衡原則等,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內免責。
案例二
劉某在某網約車平臺注冊后,成為一名網約車司機,并持續用自家轎車進行接單,長達4年。期間,劉某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等產品,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某天,劉某駕駛上述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劃定劉某全責,劉某便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給出回復:只賠交強險,商業險拒賠。因劉某投保的車險規定“使用性質為家用”,而4年的網約車接單行為,屬于持續性改變車輛使用用途,此舉大大增加了出險概率,破壞了原有保險協議的公平性
利寶提醒各位車主??????
在為愛車投保前
一定要明確車輛使用性質
避免后續產生糾紛??